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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并民[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五保户、二等(级)以上残疾(军)人、享受“低保”的城市居民正常死亡后火化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殡葬管理处、龙山殡仪馆、永安殡仪馆:

  
  为了以实际行动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民政工作“三个服务”的精神,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体现党和政府对五保户、二等(级)以上残疾(军)人享受“低保”居民的关怀,经局党组研究,从发文之日起,对下列对象在正常死亡后,凡由殡仪馆进行的拉运、停尸、火化、骨灰存放等四项费用实行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1.敬老院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2.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3.复员转业的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含警务、行政残疾人);4。社会二级以上残疾人;
  
  4.当月享受“低保”的居民。
  
  二、优惠办法
  
  依据物价、民政部门批准的拉运、停尸、火化、骨灰存放等四项收费标准计算:
  
  1.五保户正常死亡后,优惠50‰;
  
  2.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含警务、行政伤残人)、社会一级残疾人正常死亡后,优惠30‰;
  
  3.社会二级残疾人、当月享受“低保”的居民正常死亡后,优惠20%。
  
  三、手续办理
  
  上述人员死亡后,在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时,除须出具规定的证明、证件外,五保户须出具乡、县两级的五保户证明;残疾人须出具法定部门(原军队、民政厅、市残联)核发有效的残疾证书;当月享受“低保”的居民须出具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和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如享受优惠的对象涉及两项(证)者,只享受一项,就高不就低。
  
  办理优惠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存相关材料。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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