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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企业投资环境,降低企业入市门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全市各有关行政部门对其承担的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事项共144项进行了清理,保留的照前审批事项69项,改为照后审批的16项,改为定点或专项办法管理的32项,改为照后备案的7项,取消审批的20项。现将《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方案中决定取消、改为照后备案、改为定点或专项办法管理和改为照后审批的审批事项,自方案公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照改革后的方式进行管理,并研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 二、对方案中决定取消、改为照后备案、改为定点或专项办法管理和改为照后审批的审批事项,涉及到地方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抓紧办理。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内资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涉及本方案决定保留的、由本市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照前审批的经营项目,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制度。 四、本次清理后,凡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照前审批事项,按照照前审批事项进行管理,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事项清理方案 一、照前审批或许可证事项(69项) ┌──┬─────────────┬────────────────┬────────────────────┐ │序号│事项│ 管理部门 │依据文件│ ├──┼─────────────┼────────────────┼────────────────────┤ │ 1│药品生产、经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2│食品生产、经营│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 3│烟草生产、批发│生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批发: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 │││卖局││ ├──┼─────────────┼────────────────┼────────────────────┤ │ 4│煤炭经营│市商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 5│种子经营│国家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市农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市农业局(分级分别核发许可证)││ ├──┼─────────────┼────────────────┼────────────────────┤ │ 6│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7│民用枪支制造、配售│制造: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配售:市公安局││ ├──┼─────────────┼────────────────┼────────────────────┤ │ 8│邮政及其代办业务(含信 │市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件、信件性质物品寄递) │││ ├──┼─────────────┼────────────────┼────────────────────┤ │ 9│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国家民航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