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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企业投资环境,降低企业入市门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全市各有关行政部门对其承担的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事项共144项进行了清理,保留的照前审批事项69项,改为照后审批的16项,改为定点或专项办法管理的32项,改为照后备案的7项,取消审批的20项。现将《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方案中决定取消、改为照后备案、改为定点或专项办法管理和改为照后审批的审批事项,自方案公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照改革后的方式进行管理,并研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
  
  二、对方案中决定取消、改为照后备案、改为定点或专项办法管理和改为照后审批的审批事项,涉及到地方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抓紧办理。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内资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涉及本方案决定保留的、由本市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照前审批的经营项目,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制度。
  
  四、本次清理后,凡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照前审批事项,按照照前审批事项进行管理,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事项清理方案
  

  一、照前审批或许可证事项(69项)
  
  
┌──┬─────────────┬────────────────┬────────────────────┐
  
  │序号│事项│ 管理部门 │依据文件│
  
  ├──┼─────────────┼────────────────┼────────────────────┤
  
  │ 1│药品生产、经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2│食品生产、经营│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 3│烟草生产、批发│生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批发: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
  
  │││卖局││
  
  ├──┼─────────────┼────────────────┼────────────────────┤
  
  │ 4│煤炭经营│市商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 5│种子经营│国家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市农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市农业局(分级分别核发许可证)││
  
  ├──┼─────────────┼────────────────┼────────────────────┤
  
  │ 6│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7│民用枪支制造、配售│制造: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配售:市公安局││
  
  ├──┼─────────────┼────────────────┼────────────────────┤
  
  │ 8│邮政及其代办业务(含信 │市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件、信件性质物品寄递) │││
  
  ├──┼─────────────┼────────────────┼────────────────────┤
  
  │ 9│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国家民航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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