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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45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方信息产业(天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津市“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安装联网和监测维护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应按照自愿申请联网的原则,开展“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的联网工作,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个探头每月7元;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月每户50元。上述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三、报警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时,只允许收取设备、材料成本费,不得加收维修费及其它费用。
  
  四、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经营企业要认真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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