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失效]

[接上页]

  2.任期结束后,由市组织人事、资产等主管部门委托市审计局对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任期内企业经营业绩,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授权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审计结束后,由市组织人事、资产等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被授权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写出评价报告,呈报市国资委。
  
  (三)考核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经济效益指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率。
  
  3.特殊指标: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的性质,设置符合企业实际的考核指标。
  
  (四)奖惩
  
  市国资委对完成授权经营各项考核指标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在授权经营合同中规定。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有关考核指标或者违反合同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将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授权经营合同。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2.在下属企业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侵占企业财产的;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权益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虚增利润、虚列支出、隐瞒真实情况的;
  
  5.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