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

[接上页]

  (七)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十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十二)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只限定在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和证据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按照《广东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召开听证会,或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在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应提供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为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制作驳回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或请求事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
  
  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再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限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以新证据提起再审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程序应当根据再审案件的类型,分别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开庭的各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再审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新的裁判。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