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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查验登记20至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2.与流出地加强联系,实行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管理。加强信息交流,并坚决执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规定。 13.按《统计法》要求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类信息的统计及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户籍地管理职责 1.办理二孩审批和病残儿鉴定手续,核发二孩《生育服务证》。 2.为流出市外的户籍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证情况反馈给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 3.为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一孩的户籍育龄夫妇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4.协助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5.协助现居住地做好其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本市户籍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由育龄妇女现居住地所在的区计生局委托镇(街道)计生办按户籍地所在区的标准征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不得随意减免。 (七)区、镇(街道)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计生部门汇报情况。 二、公安部门 (一)在办理户籍人口新生婴儿入户手续时,对生育一孩的,应核查该夫妇的《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存档备查,上述四种资料简称“四种资料”),无需核查一孩《生育服务证》。对合法生育二孩的,应核查该夫妇的“四种资料”和二孩《生育服务证》。对超生的、不够间隔生育的、非婚生育的、重婚生育的、违法收养的,除核查“四种资料”外,对于一次性缴纳社会和抚养费的,还应核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征收票据。对于分期缴纳的,还应核查现居住地区计生局签订的保证书和首期缴纳票据。 (二)各派出所每月向辖区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辖区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员情况信息,协助计生部门核准有关数据。 三、卫生部门 (一)配合辖区镇(街道)计生部门了解孕产妇的登记资料和婴儿出生情况。 (二)充分发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作用,与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使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在社区得到落实。 四、民政部门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发放《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见附件4),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填写《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二)每月向区、镇计生部门提供《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 凡以前的职责规定与本职责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职责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2.“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式样 3.《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式样 4.《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式样 5.《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式样(略) 附件1: 《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深圳市____区____ 镇(街道) 计划生育合同 编号: 甲方:____村(社区居)委会 乙方:____、____夫妻 乙方于____年____月登记结婚,于____年____月生育第___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签订如下合同: 1.甲方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咨询。 2.甲方指导乙方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3.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乙方自愿采取____方法进行避孕节育,每年(结扎一年内)孕情检查____次,如避孕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保证不计划外生育。 4.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乙方如违反合同,拒绝落实孕情检查、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接受计生部门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处理。 6.甲方如违反合同,乙方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责令甲方履行合同,对有过错行为的个人,依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