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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存在几个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2〕111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中央直属、垂直管理的全资的中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有参股、合资的分支机构)。 二、同意地方教育附加退税比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即: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采取“先征后还”办法返还“三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三、同意对已交纳农村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注:第二条失效,参见:《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