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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2002]1187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及医疗保险手册收费的通知

各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精神,现就我省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及医疗保险手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及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费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和国家计委等四部委计价格[2001]1928号文件中“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不得通过收费解决”的规定,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对参保职工发放的医疗保险卡(IC卡)或医疗手册的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应严格按照计价格[2001]1925号文件规定进行核定,最高不得超过15元,并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确需突破上限标准的,应报省核准后执行。
  
  二、为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参保单位负担上述费用。医疗保险卡、医疗手册发放后,因本人保管不善丢失和损坏,需补领或补换的,按上述标准由个人负担费用。各地对下(离)岗参保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IC卡)或医疗手册,要落实减、缓、免政策。
  
  三、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及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7号)规定,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工本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收费单位收费前需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四、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收取的省直医疗保险手册及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仍按省财政厅、省计委豫财综[2001]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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