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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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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确保用血安全。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卫生、公安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收购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生物制品厂家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和其他相关频道要定期播放卫生部门制作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和各地(州、市)主要报纸要经常刊登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集贸市场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三)针对高危人群开展行为干预工作,减少他们的危险行为。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尤其是要在高危人群中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要在高流行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对吸毒人群逐步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鉴于戒毒后复吸率很高,尤其要提高吸毒人群对共用注射器是传播艾滋病主要途径的认识。
  
  在精神卫生机构或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试点工作要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方法,经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省级和艾滋病高流行区地(州、市)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和治疗服务。到2002年底,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区),至少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要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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