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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2]22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实施封停收购自备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是一个严重缺水城市,地下水是城市应急供水水源和战略储备资源。近年来,由于我市一些单位违规凿井现象严重,造成地下水过量开采,局部区域出现水位下降、漏斗区扩大。为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保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新区、郑东新区及都市村庄用于经营)的自备井一律停止取用地下水,实施封停收购。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备井的封停原则
  
  1.在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区,除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应急供水水源和其他特殊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要停止审批新凿供水水井,并严禁其他部门擅自越权审批。
  
  2.凡未经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批准和已使用年限较长、污染严重,以及位于漏斗中心区的单位自备井,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封填,并不予补偿各类费用。为防止不同地层的水源在井内产生串层污染,封填材料应采取粘土球或粘土。
  
  3.凡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的单位自备井要全部停止使用,予以封停;供水设备完好的,采取在水表前加装盲板铅封;供水设备老化的,采取拆除供水设备,在井口加装盲板铅封。封停的自备井,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拆封启用;凡擅自拆封启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封停的自备井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协议收购,作为城市应急供水水源,平时不得启用;需紧急启用时,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统一调度,下达计划,抄表计量,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加价水费。
  
  5.目前自来水管网尚未到达区域的自备井单位,市自来水总公司要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供水管网的铺设工作,管网到达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责令用水单位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对自备井予以封停。
  
  6.鼓励单位开展地下水人工回灌。用地下水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啤酒、矿泉水和生产工艺、医用、地下水动态监测及开采浅层地下水作为环境用水等特殊需要的不予封停。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应加强计划用水管理,限制其开采量,严格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加价水费。
  
  7.封停的自备井由产权单位按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定期清洗,以免长期停用而造成水井报废。
  
  8.今后要逐步提高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额度,运用经济杠杆,控制城市地下水开采量,切实保护好城市地下水资源。
  
  二、自备井的收购原则
  
  1.收购范围为自备井水表以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水井、水泵、电机、配电设施、配电线路、井房及房内管道等。
  
  2.收购价格的计算。自备井的收购价格以自备井的原始财务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折旧并根据自备井的运行状况、使用年限、质量、井深等情况综合计算其净值;无法取得原始财务资料或原始财务资料不完整的,参考同类自备井定价。具体收购计算方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用局、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市自来水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确定。
  
  3.占用土地和用电的处理。收购的自备井占用土地有偿使用,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同土地所有权单位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下,签订租赁协议;原为供电局直接供电的自备井,收购后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同自备井产权单位在供电局办理过户手续;原为自备井产权单位供电的,收购后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同原有产权单位办理转供电手续。
  
  4.自备井水表以外的生活区内部管道,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无偿移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和养护维修,以利今后抄表到户工作的进行。
  
  三、组织领导
  
  保护城市地下水,封停和收购各单位自备井,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任务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康定军副市长
  
  副组长:孙景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文法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成员:底世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李大会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胜利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凤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周本用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文强市物价局副局长
  
  任旭梅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光访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侯保卫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处长
  
  张理盈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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