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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 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 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 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0—12Kpa (60mmHg—90mmHg) 11. 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十一条 、十二条 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 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第四章体检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须按时参加体检。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考生应服从体检工作人员和医生的引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体检医院须选派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规定及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体检医生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 第十八条 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第六十一条 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体检或复查某一项目。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对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同卫生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