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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劳社[2002]11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

[接上页]

  (二)住院
  
  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先办理入院手续,入院的三日内由定点医院持离休干部《医疗卡》及入院通知书到市医疗保险中心领取记账单。出院结账时,离休干部按规定缴纳应自付的医药费用,并持出院证明和自付医药费收据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换取本人《医疗卡》。
  
  (三)转院
  
  1、离休干部患病因定点医院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诊治,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诊治科室主任签写转院单,经医院院长批准,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方可转院治疗。转院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付,在医疗终结后15日内,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持其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定点医院结算,转诊费用按市直公费医疗有关转院办法办理。
  
  2、离休干部确诊为精神病、结核病、传染病的患者,凭其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的转院单,经医院院长批准后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方可转到市级专科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持其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报销。
  
  3、离休干部因紧急抢救在非本人定点医院住院的,其所在单位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补办有关手续。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回本人定点医院。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先由个人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持其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报销。
  
  4、离休干部在外地因紧急抢救入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应在入院后1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离休干部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人定点医院治疗。在外地发生的医药费先由个人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持其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报销。
  
  (四)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
  
  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未参加安置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可在当地选择1家非营利性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并在我市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备案。
  
  2、离休干部在易地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每季度由其所在单位持病历、有效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报销。
  
  3、市医疗保险中心按照本规定对离休干部在安置地发生的医药费审核报销。
  
  四、离休干部就医证件和医疗文书有关部门规定
  
  (一)离休干部所持《医疗卡》和《医疗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医疗管理相关的处方、表格、单据,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制作。
  
  (二)定点医院接诊时应审验离休干部《医疗卡》,使用《医疗手册》和处方及费用单据,并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审核所需资料。
  
  (三)市医疗保险中心应在《医疗手册》上注明其定点医院名称,以便医院接诊及结算,并按规定审核,按期拔付医药费用。
  
  五、医疗限务管理
  
  (一)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医疗方针,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医务人员为离休干部服务。
  
  (二)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定点医院明确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定点医院接受离休干部住院治疗,不得向离休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预先收取任何住院费用(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得将他人的医药费用记在离休干部的医疗账上。凡用非法手段骗取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责令退还,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定点医院应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用单独列账管理,处方和费用结算单据应单独保管,并接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审核和监督。
  
  (五)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本规定的医药费用,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按期与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老干、经委、财政、人事、卫生部门每年对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医院提出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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