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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统筹的实施时间 《武汉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试行)办法》(武办发[2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应参加医药费统筹的离休干部,从2002年11月1日起按《办法》及本《意见》就医。 二、关于结纂范围和对象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市、区两级统筹,分级负担,分别管理。 市属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市属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拔款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应按《办法》规定参加市级医药费统筹。 按《市属企业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武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244户市属企业下放到有关区的决定》(武放组发[2002]1号)规定,己下放到有关区的企业仍按《办法》规定参加市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三、关于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征缴 (一)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缴纳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市财政补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直接划入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财政专户。 (二)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拔款事业单位应按《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齐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 (三)停产或半停产单位确因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缴齐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经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可分期缴纳;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须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费协议,且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费用总额的40%,后续应缴纳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协议年度内逐年提出,并明确应缴纳单位的户名、社保编号和应缴金额,交由地税部门征缴。 (四)《办法》实施前已改制、重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接《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办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破产或其他原因解散的,离休干部统筹资金应在清算资产变现中按《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四、关于医药费统筹资金管理 (一)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对定点医院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医药费的合理使用和离休干部的疾病治疗。 (三)定点医院应对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单独列账管理,处方和费用结算单据应单独保管,并接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 (四)离休干部个人帐户暂使用三联式处方(联单)记帐管理。 五、关于医疗服务管理 (一)离休干部应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所定点医院就医;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选择定点医院按市直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就医应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卡》及离休干部医疗专用病历和处方。 (三)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办法》规定的医药费先由定点医院凭处方联单记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审核结算;按规定应由离休干部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由个人直接与医院结算。 (四)离休干部就医用药范围执行《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费医疗中、西药报销范围>的通知》(武卫[1997]第187号)规定。 (五)离休干部就医诊疗项目范围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1996年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和调整市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行费[1997]17号)的规定。 (六)离休干部患病因定点医院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诊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转院治疗。转院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付,在医疗终结的15日内,由单位持其有关费用单据、病历到离休干部本人定点医院审核报销符合《办法》规定的医药费。 离休干部因紧急抢救在非本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应在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离休干部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人定点医院治疗。 六、关于管理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办法》,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日常业务工作;市财政局把所需医药费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统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卫生局本着离休干部医疗从优照顾的原则,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医疗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老干、人事局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市地税局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征缴工作。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按照“单位尽责”的原则,筹集好医药费统筹资金,协助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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