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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2]145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汕头市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对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把搞好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用“村村通公路”的决心和精神,明确目的,转变作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乡镇渡口、渡船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明确工作任务,齐抓共管,确保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筹措更新改造资金,按照“几个一点,滚动使用”的原则,由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各出一点,建立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基金,形成适应我省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良性运行机制。一是对无经济效益的义渡和地域经济很差的个别集体乡镇渡口、渡船,以省、市、县政府注入资金为主,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对以集体为主组成企业经营的乡镇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和航线运行经济效益情况,按照实际改造需要,省、市、县以资本形式注入启动资金,通过多方筹资,完成更新改造。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后,由企业按十五年期限逐年提取折旧费,折旧费用于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三是对所有权属个人的渡船和使用权属个人的渡口的更新改造工作,必须先理顺所有权的关系,将渡口、航线收归集体所有,再由省、市、县补助一点;村委会、居委会出一点;通过经营权招投标,以向经营者或承包者收取经营使用费的形式,解决一点。渡口改造、渡船更新后,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个人。
  
  (三)统一船型。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造用”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区别不同航区,统一按省交通厅推广的八种船型中的1-2种、客位不超过30人的船型,由具有建造资格的修造船厂进行建造。对个别地区确因实际需要,需建造自选船型或超过30个客位的乡镇客渡船,必须报市交通、船检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才能建造。
  
  (四)在更新改造资金的监控使用上,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第一,列入年度更新改造项目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项目投资计划和自筹资金筹集情况报告(码头需提供设计草图);第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投资额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提出时间、标准及相关的具体要求;第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批准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第四,补助资金的拨付形式,批准项目开工时拨给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给50%。
  
  (五)一手抓更新改造,一手抓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通过更新改造,提高乡镇渡口、渡船管理水平,做到边改造,边建制,边规范,在加强安全管理和规范经营行为方面下足功夫。要在确保完成更新改造计划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渡口、渡船的管理建章立制工作,做到机构人员落实,监控有力,运作规范。
  
  1、在安全管理体制上,基本形成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为保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格局。
  
  2、在制度建设上,要全面达到目标要求。所有拥有渡口、渡船的乡(镇、街道)都要订立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全面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渡口、客渡船档案和客渡船使用、检修制度。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要作为更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3、在管理上,要实行两个百分之百和确保一个完成。即所有渡口按规定百分之百完成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渡口不列入更新改造项目;所有渡船百分之百牌证齐全;所有船员百分之百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紧对辖区内的渡口的清理和审批工作,采用先审批后改造的办法,使渡口设施进一步完善;海事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内河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把好检验、发证和培训关,坚决打击“三无”船舶,力争在三年内,全市基本消灭“三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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