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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局收取“年度检验费”与“变更登记费”政策的请示》(榕价费字[2002]86号)收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年度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已有明确规定,即“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福州市物价检查所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检查中,如发现工商管理部门在本年度内对企业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还再收取此年度的年度检验费,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