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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函[2002]1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政府采购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将《湖北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2002年9月16日

  
  
湖北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设备
  
  (1)电器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
  
  (3)家具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2、办公消耗用品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0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
  
  3、物资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项目或年批量采购量20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4、专用材料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
  
  5、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6、交通工具
  
  (1)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2)船只。
  
  (二)工程类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结等工程。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项目年来购量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市、县一级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及会议。
  
  2、市、县一级印刷、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按限额标准执行。
  
  3、省级服务类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批量采购量30万元以上(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省级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三)服务类
  
  所有服务类项目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三、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按品目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申报2003年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或按月)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建立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制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由省财政厅明确。
  
  (二)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与本通知要求一致的情况下,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只规定省级的,各地对应的标准以及服务类限额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并将实施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查。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要对全省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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