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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100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财务部门: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财会考[2002]16号)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
  
  (一)申报初级资格需参加《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并且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这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二)申报中级资格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三)报考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如果上一年在外省市已经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第二年确实需要在北京市报名考试的,应由原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
  
  二、考试时间安排
  
  
┏━━━━━━━━┯━━━━━━━━━━━━━━━━┯━━━━━━━━━━━━━━━━┓
  
  ┃考试日期│初级资格│中级资格┃
  
  ┃├───────┬────────┼───────┬────────┨
  
  ┃│时间│科目│时 间 │科目┃
  
  ┠────────┼───────┼────────┼───────┼────────┨
  
  ┃2003年5月24日 │9:00-11:30│经济法基础│9:00-11:30│财务管理┃
  
  ┠────────┼───────┼────────┼───────┼────────┨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14:00-16:30 │经济法┃
  
  ┠────────┼───────┼────────┼───────┼────────┨
  
  ┃2003年5月25日 │--│--│9:00-11:30│中级会计实务(一┃
  
  ┃││││)┃
  
  ┠────────┼───────┼────────┼───────┼────────┨
  
  ┃│--│--│14:00-16: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
  
  ┗━━━━━━━━┷━━━━━━━┷━━━━━━━━┷━━━━━━━┷━━━━━━━━┛

  
  三、报名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2年底。
  
  四、报名办法
  
  报名人员可于9月28日、29日到各指定报名点购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名信息卡、报考手册。按报考手册的规定要求填涂报名信息卡,同时认真填写《申报表》、在《申报表》指定位置贴本人近期同一底版二寸免冠像片两张,在报名信息卡上贴与《申报表》上相同底版的二寸像片一张。
  
  《申报表》应交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审核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印章,同时,在《申报表》上像片的左下角加盖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的骑缝印章。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的,由存放档案部门审核盖章。在北京地区单位工作、户口关系不在本市的外埠人员,由受聘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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