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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电力[2002]81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9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利用发电能力促进我省工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经贸委、物价局、电业局:

  
  为进一步利用我省现有发电能力开拓电力市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增长,根据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2002年有效利用发电能力开拓电力市场的通知》(闽经贸电力[2002]312号)精神,经省领导同意,并结合2002年省重点、重点扶持的成长型以及经济增长点项目等工业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现将省调控电量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具体安排见附表):
  
  1、此次调控电量统一执行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2002年有效利用发电能力开拓电力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经贸电力[2002]520号)中规定的用户侧加权平均的销售电价(即0.3741元/干瓦时,含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基金,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下同);由趸售单位转供的电量,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直属的电业局按0.3041元/千瓦时趸售给县级供电企业,趸售单位中的用电户按上述规定的用户侧加权平均的销售电价(即0.3741元/千瓦时)计交该部分用电的电费。
  
  2、各设区市经贸委、物价局、电业局应抓好各用电企业安排电量的落实工作,该电量各地不得超分配,各级供电部门必须严格按附表中安排的电量执行,以利于开拓电力市场,确保年度工业经济增长目标的顺利实现。
  
  3、省电力有限公司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按月平均与工业企业先结算附表中安排的调控电量的电费,后结算目录电价,其他有关电费的计收及峰谷电价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级供电企业转供的部分,也应保证此次安排的电量、电价全部落实兑现到用电户。
  
  4、以上电量和电价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调控电量按开拓电力市场的原则(即上网电价0.2741元/千瓦时)分配给邵武火电厂(20000万千瓦时)、漳平Ⅰ厂(2500万干瓦时)、永安电厂(2300万千瓦时)、漳平余热(1200万千瓦时)、永安余热(1000万千瓦时),上述电量均为发电侧上网电量。届时请各电厂派员到省电力有限公司签定《2002年度有效利用发电能力开拓电力市场上网电量收购协议》。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2002年调控电量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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