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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肖天任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泸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指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传输信道、电源、信号、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城市人防音响警报设备使用体系。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应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扩大有效覆盖率。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采用无线控制和有线控制相结合,广播、电视、计算机和通信等多种媒体配合,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信息优先传递、快速准确,警报装置灵敏可靠。 第五条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并负责检查、指导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必要的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费用。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重要的工矿区及其他需要设立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区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并根据人民防空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新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规划布点单位必须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安装本单位设施以外其他设施的特殊情形外,布点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严禁推诿、拒绝和阻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 第九条 警报控制设备包括主控设备、中间设备和执行设备三部份。主控设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起中心控制作用;中间设备由安装所在的各有关单位或县、区首脑机关负责,起汇接和增益作用;执行设备由各警报点单位负责,接受主控设备指令,控制警报器动作。 第十条 报警控制手段采用有线电控制和无线电控制两种。有线电控制信道可用专线线路或用强拆电话线路的方式保障;无线电控制信道,采用国家指定的专用频率。 第十一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平时必须预有准备,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二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能适应现代人民防空要求; (二)技术指标符合省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 (三)设备的元、器件完整,布线整齐,符合使用要求,内外清洁,无霉变、无锈蚀; (四)建筑牢固,设备安装正确,操作方便; (五)防雨、防霉等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警报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设施的通道。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的,有关单位必须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设在公共区域的警报台由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设在单位内的警报台由该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警报台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落实以下的日常维护责任: (一)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其职责范畴,人员应保持稳定,变动时做好交接工作; (二)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维护周期对警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雷雨大风后立即检查,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三)建立人民防空警报日常维护管理登记制度; (四)警报台、控制台、控制按钮等应加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报台,并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防警报台的有关技术数据、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