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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3)查询打印CTAIS中纳入评估企业的税款缴纳状况资料。 (4)按照《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并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 具体办法为将评估所需的数据从各报表登录到《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然后按照《计算表》中提供的计算公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填入评估结果栏,或将数据输入本办法所附《计算表》(EXCEL电子表格式),由电子表格自动得出评估结果。《计算表》的填表说明见本办法附件一《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计算方法》。 (5)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异常的商贸企业,进行评析。具体内容见本办法“五、评析内容”。 (6)根据评析出的疑点问题,对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进行约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对疑点举证说明情况,同时要求纳税人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约谈结束后需填写《约谈结果表》。 (7)对不接受约谈,或经过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的纳税人,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2日内移交给评估检查岗位。 (8)对评估检查岗和稽查部门(检查科)反馈的稽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与稽查部门(检查科)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9)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报告。 4、评估检查岗位 (1)根据纳税评估岗传递来的《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局长批准,按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要求进行检查。 (2)对经过评估检查认定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评估检查岗位人员制作评估检查结论。 (3)对经过检查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按我局有关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管辖范围的划分规定由管理局、稽查局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分别处理。 四、评析内容 (一)销项税额分析 对于《明细表》第10行销项税额“小计”大于申报的销项税额的,分析其有无漏报、迟报、隐匿收入的问题。主要从三方面分析: 1、销售收入申报不实; 2、错用税率; 3、人为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其他情况 (二)进项税额分析 1、进项税额的构成是否合理。抵扣明细表中有海关完税凭证的,核实其有无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实际金额与抵扣数是否一致;抵扣明细表中有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核实纳税人有无收购农产品业务,购进农产品业务的用途是什么,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抵扣明细表中的防伪税控电脑发票是否均经过认证,并且认证结果为相符。 3、其他情况。 (三)销售额变动分析 分析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之间的配比关系。将销售额变动率横向与应纳税额、销售成本的变化比较,纵向与上年同期比较,差异幅度超过设定值的,应重点分析其有无销售不入帐或按规定应作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等问题。 进一步跟踪核实有无如下行为: 1、销售收入不作销售记录,将销售收入改挂其他帐户等; 2、对价外收费不计销售收入; 3、对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改缴了营业税; 4、对兼营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改缴了营业税; 5、对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特殊销售方式不报或少报销售额; 6、对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后物隐瞒申报; 7、对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的货物隐瞒申报; 8、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冲减了销售收入; 9、移送货物到外县(市)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计销售收入; 10、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11、其他情况。 (四)税负率变动分析 重点分析纳税人经营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有无隐瞒销售收入、虚增进项的情况。 隐瞒销售收入分析同上款“(三)销售额变动分析”,虚增进项重点分析如下: 1、有无多抵进项税额 ①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②有无将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