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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经济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特制订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放宽经营范围,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 1、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商品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项目,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水利、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项目。 2、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除需经审批的项目单独核定外,其他可按行业大类或中类核定。 3、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 4、除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冠省名外,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8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企业、资质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冠省名。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名称可冠省名。 5、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基本登记条件为: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2)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0万元以上。 冠市、州、县(市)名的企业集团,基本登记条件为: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 6、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与外商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出资额在25%以下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 7、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公司,其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依据内资企业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条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发证”的审批登记程序。 第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和设立登记,从受理之日起,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市、县工商局上报的冠省名企业,能当天审批的当天审批完毕,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企业申报年检符合要求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第四条 企业申办动产抵押登记,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第五条 对诚信度高的会展企业申报会展,省工商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会展企业向省工商局提交全年会展规划和拟举办会展目录,经审查后,其举办的单个展览展销会,只需备案。会展企业在当年度内已经审批并提交展览展销会场地产权证明的,在申报展览展销会时,不再提供场地证明。 第六条 广泛深入开展创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每年定期公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第七条 积极指导国有中小型企业改组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组建企业集团以及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工作,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用活登记政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可以继续保留,已申办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允许私营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龙头,组建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 第九条 认真执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收费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四级投诉、三级处理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市州局设立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县、市、区、局(分局)设立申诉举报中心,工商所设立举报站,大型市场(商场、超市)设立申诉举报点。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严肃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