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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1358号
【颁布时间】 2002-09-14
【实施时间】 2002-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改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有关问题的报告》(新电营[2002]330号)收悉,鉴于城市居民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是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实际电费负担的重要举措,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部门应加强城市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后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宣传,使改造的意义深入民心,提高城市居民配合改造的积极性。
  
  二、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总体上应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但根据实际情况,以整幢建筑物内超过80%住户要求实施“四到户”供电,而个别住户不予配合时,供电部门可以对整幢建筑物进行统一改造。个别用户经济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工程费用。
  
  三、电力部门应加快对乌鲁木齐市城乡结合部主干电网改造。
  
  四、城乡结合部居民单元住宅楼用电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按新计价能[2002]418号文执行。
  
  五、城乡结合部独门独院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由供电部门和用户协商,改造费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施工单位要出具由用户承担费用的工程决算及所耗材料票据,其材料价格应符合当地市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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