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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检[2002]352号
【颁布时间】 2002-10-09
【实施时间】 2002-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诚信活动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弘扬中华民族诚信为本的优秀传统,促进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六条以及省政府要求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0月起,在全省开展价格诚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价格诚信活动的重要意义。价格诚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发育完善、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价格部门适应新形势、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价格诚信活动的重要意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品牌形象工程来抓,正面引导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实现标本兼治,为全省经济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要认真把握好价格诚信活动的主题。开展价格诚信活动的主题是:“提倡价格诚信、反对价格欺诈”;内容除包括争创价格信用单位、双信单位、明码标价示范单位、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等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开拓新的形式。
  
  三、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树立价格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按照“部门组织、企业倡议、行业响应、群众参与”的步骤,扎扎实实开展活动。活动计划安排:10月中上旬,为宣传阶段。省局拟10月15日前后,在《新华日报》上刊登动员稿、倡议书、响应书、承诺书;再通过江苏电视台每晚7:30开始的《新时空》栏目,作广泛宣传。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新闻报道、街头咨询、出动宣传车、张挂标语横幅、座谈讨论等各种形式,进行价格诚信活动的宣传。
  
  10月15日以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价格诚信活动,如争创价格信用单位活动、双信活动、明码标价示范单位活动,以及其他价格诚信活动。
  
  四、坚持以地方为主、以社会评判为主的原则。价格诚信是一项社会性的综合系统工程,各地要以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为主,切实加强领导。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邀请工商、质监、消协、新闻等单位参与;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引导经营者积极参加活动;必须吸收社会各界参与,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候选单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再由地方政府或价格部门公布诚信单位名单。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确保评比的公开、公正和权威性,提高江苏价格信用的程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五、开展价格诚信活动,要紧密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基本要求,同步强化对市场活动的价格监督检查。对背弃诚实信用基本要求的价格行为,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可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正面引导与检查处罚相结合,进一步拓展价格诚信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六、要建立健全价格诚信单位的信用档案,档案内容可通过互联网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对公布的价格诚信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公布评选年度、年检等办法,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降低诚信等级直至取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检查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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