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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办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9-14
【实施时间】 2002-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做好我省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6、制止和纠正私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广播电视网络、擅自开办电视播出前端和广播电视系统外的单位、机构擅自建设、经营广播电视网络、非法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已经开办的,要尽快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这些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吸收合并或收购,以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安全传输。
  
  7、对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网络传送机构转播中央和省台节目进行重新规划,实现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完全覆盖,完整转播。
  
  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于今年10月至11月全面实施,年内全部完成。2003年1月全省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三、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职能转变工作的领导机构,加快职能转变工作实施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各级宣传和广电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做到态度坚决,部署周密,措施得当,方法具体,责任到位。省、市、县三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确保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广播电视宣传事业的发展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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