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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办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9-14
【实施时间】 2002-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13、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坚持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4、坚持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党政领导同志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真正深入到群众中去,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带领群众发展生产,提高群众生活水平,通过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
  
  15、大力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信访工作网络建设,并向社区、村委会延伸,努力做到小问题不出村、社区,一般问题不出乡镇、街道,大问题不出县(市、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切实加强社区和村委会的信访工作,使其真正担负起处理基层信访问题的责任,成为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网络站点。
  
  16、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信访意识。各地要把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群众依法有序地进行信访活动。
  
  17、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各地、各部门可采取聘请法律顾问的形式,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由律师提供咨询服务。
  
  18、坚持解决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维护信访秩序。群众正常的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对一时有困难办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对极少数以上访为由,煽动闹事,触犯法律的人,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础建设
  
  19、加强信访机构建设。县(市、区)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名称统一为信访局,是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信访局长由县(市、区)党办或政办副主任兼任。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信访室主任,可由党政办主任或纪检委书记兼任。社区、村委会设立信访调解组,组长由社区、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
  
  20、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县(市、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编制内配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信访工作人员。社区和村委会应有人负责信访调解工作。
  
  21、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正常的工作经费,并尽可能实现办公自动化。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有信访工作办公的固定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各地要建立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22、提高信访干部队伍素质。要采取进修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养、锻炼,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培养锻炼年轻干部,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各级可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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