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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3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恩施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恩施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恩施市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恩施州[2002]100号)收悉。几年来,由于供水成本上升,加上解决城市供水的供求矛盾投资新建三水厂,致使企业亏损。为合理补偿成本解决亏损问题,同时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根据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意见和审核你局提出的方案,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自来水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0.70元调整为1.05元/吨;工业用水由0.75元调整为1.15元/吨;行政事业用水由0.70元调整为1.2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由0.95元调整为1.30元/吨;特种用水由0.95元调整为1.50元/吨。
  
  二、请你局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调整自来水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你局要督促自来水公司加强管理和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上述批复从2002年9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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