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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现将《江苏省农村供电所营业用房建造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供电所营业用房建造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省部分地区农村供电所无房、危房问题,保证农村正常供用电,促进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供电所营业用户的实际状况,对部分地区农村供电所建造营业用房给予适当补贴(以下简称建房补贴)。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供电所无营业用房、危险营业用房的新建、改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用房主要包括营业厅、业务用房、抢修服务值班室等。 第四条 建房应本着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营业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五条 建房资金按省补贴一点、市、县自筹一点的原则解决。省补贴标准暂定为:无房35万元/所,危房20万元/所。 第六条 省补贴资金按先无房、后危房的顺序进行。 第七条 各县物价、供电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供电所营业用房实际状况,按附表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市物价、供电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物价、供电部门经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本地区情况,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提出补贴申请上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各地物价、供电部门应如实申请建房补贴,如有虚报冒领,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停上该单位的建房补贴,已下拨的建房补贴资金将从年度低维费中扣回。 第九条 建房补贴资金由省戴帽下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供电部门应加强建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建设程序,设计和预算由市供电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供电所营业房竣工后,省物价局、电力公司将统一组织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