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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兵团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驻疆各商业银行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商业银行部分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商业银行可以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以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二、新增和调整后的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各商业银行开展的相关中间业务收费均按本通知执行。开展中间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和委托方付费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收费和服务内容,不得将服务费用转嫁第三方。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依法纳税。 本文自2002年10月10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8]86号及新计价费[2001]177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