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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333号
【颁布时间】 2002-09-13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管理,保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减轻农村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制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综合变以下低压电网资产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从紧核定。
  
  第六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由农村低压电网的运行费用、农村原集体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用以及电能损耗等合理费用组成。
  
  (一)运行费用包含农村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的工资及附加费用、管理费用等。农村供电所的人员和农村电工工资水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企业效益和岗位职责、要求等因素计算。福利、保险等各种附加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管理费用由省物价部门按一定区域的行业平均成本核定。
  
  (二)折旧费用按农村电网改造后的原集体资产原值乘以5%核定。
  
  (三)修理费用按农村电网改造后的原集体资产原值乘以1%核定。
  
  (四)电能损耗包含综合变损耗、低压电网线损和用户计量表具损耗。损耗率为12%。作价公式为:
  
  损耗费用:基本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
  
  基本电价=(农村居民照明电价×农村居民照明电量+农村其他照明电价×农村其他照明电量+农村非、普工业电价×农村非、普工业电量+农业生产电价×农业生产电量+农村贫困县排灌电价×农村贫困县排灌电量)÷农村总电量
  
  公式中的农村居民照明电价为每千瓦时0.393元;其他照明电价为每千瓦时0.776元;农村非普工业电价为每千瓦时0.649元;农业生产电价为每千瓦时0.41l元;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为每千瓦时0.273元。
  
  第七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以县为单位核定。
  
  第八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根据电量变化等情况,实行一年核定一次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统筹使用。
  
  第十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于:
  
  (一)农村原集体电力资产的更新和维护;
  
  (二)农村供电所人员、村电工的工资;按国家和省规定支付的保险等各种附加;
  
  (三)农村供电营业所的日常所必需的管理费用等;
  
  (四)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必须按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混用、串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县级供电部门给予农村供电所的补贴应纳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县物价、供电部门应每半年将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收支情况向省辖市物价、供电部门上报,省辖市物价、供电部门审核汇总后应及时上报省物价、供电部门。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认真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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