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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并已经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将这项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尽快抓好落实,务必于10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各地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要于11月20日以前将本次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情况书面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的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
  
  二、普调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生活费10元。
  
  三、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但未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3、从部队转业到企业的退休干部,在普调的基础上,师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10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1000元的可再增加5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1000元封顶;团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8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800元的可再增加5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800元封顶;营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5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50元的可再增加4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50元封顶;营级以下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4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军转干部的职级以转业时部队确定的职级为准。
  
  4、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改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在企业退休前被聘任的人员,普调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
  
  5、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照顾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四、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政策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3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300元封顶。
  
  2、退职人员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其月退职生活费普调后达到或高于2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20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退职生活费最高以200元封顶。
  
  五、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应主要通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对于困难市县中央和省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各地要通过动用积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六、审批程序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要按照养老保险统筹隶属关系,由企业初审后,将个人和单位审批表、花名册连同公示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七、其他问题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做为今后调整的依据,也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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