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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款物退还农民,逾期不退还的,依照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农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最低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农民无故拒绝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肃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