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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年检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在本《办法》下发前未办理年检的,可按本《办法》补办年检手续。 二、全省统一使用由我厅印制的《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附件1)、《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附件2)和《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附件3),并对许可证编号实行标准化管理。许可证编号由10位数组成,具体编号方法是:以《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表》(附件4)中的数字码为许可证的前6位数,后4位数由审批机关依照审批时间从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如由广州市人事局审批的第一家市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编号为4401000001。 同时,全省使用统一规格的年检戳记(标准样式见附件5),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制作单位,依样式刻制,并将印模报我厅备案。 三、要重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年检工作作为人才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WTO的要求,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和信用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加大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力度,对无证经营和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积极创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思路,确立竞争观念,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对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的公益性服务业务要规范操作,对其它属于市场竞争的业务要积极参与竞争,形成品牌优势,继续发挥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渠道作用和示范作用。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思想,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在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域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年检工作。 省直、中央驻粤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省外、国(境)外单位在粤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年检的,许可证无效。 许可证自申领的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许可服务项目业务开展情况; (二) 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动情况; (三) 从业人员情况; (四) 遵纪守法情况。 第六条 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表》; (二)年检报告书;(三)许可证副本; (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完年检手续。 年检不得收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作的; (三)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四)在人才中介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通过年检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通过年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二)索贿受贿; (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主管部门对有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年检戳记等重要样式,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