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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02]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9-13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粮食批发市场收费标准的函

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函》(皖粮调[2002]43号)悉。经研究,现将安徽粮食批发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粮食交易市场现货交易手续费:向交易双方各按合同成交额的2‰收取。
  
  二、委托手续代理费:按委托方交易额的3‰收取。
  
  三、保证金:为保证合同履行,买卖双方均按合同金额的10%向市场缴纳。合同按期如约履行后,市场应及时将保证金本息归还交纳者。
  
  市场现货交易手续费和委托手续代理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交易市场可视交易量等情况的变化,作适当下浮。
  
  以上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经营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粮食交易市场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票,自觉接受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接本文后粮食交易市场应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以上收费自9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一年,一年后,根据有关审价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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