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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3
【实施时间】 2002-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9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校分离移交人员的范围,以2000年底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参照省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二、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后补贴经费的过渡期限一般为三年。分离任务重、地方财政支出有一定困难的城市,报经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同意可延长至五年。
  
  三、采用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中小学校分离后过渡期间补贴经费的,以企业在分离前3年所负担的办学经费平均数作为基数,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经费负担比例,在过渡期内,企业负担的经费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后,属财政供给的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四、中央在皖企业应积极主动争取列入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试点,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大力支持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
  
  五、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通过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予以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在皖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前,各地要适当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比例,支持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六、各市特别是分离工作进度慢的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分离移交步伐,力争年内基本完成。
  
  七、各地在分离移交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同时,要按照本通知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分离国有企业后勤服务机构意见的通知》(皖经贸〔2000〕372号)精神,积极推进企业自办医院等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和转型,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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