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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281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港口管理体制加强口岸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口岸建设,发挥口岸作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辐射力,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对外贸易向“大通关”、“大物流”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2]70号)精神,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理顺港口管理体制的原则
  
  根据《省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号专题会议纪要)和《省交通厅关于同意撤消江苏省江阴港务管理局建制的批复》(苏交法[2002]48号)精神,原属部、省双重领导的江阴港下放我市管理,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则,由我市对港口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和统一行政管理。我市已成立无锡市口岸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口岸工作领导决策和组织协调,并建立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行使市政府对全市口岸统一管理的职能。
  
  二、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港口行业的行政管理,促进港口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自主经营,走向市场,推动港口事业发展,我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如下:
  
  (一)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08号)精神,对全市港口实施归口管理,具体管理职能另行制订。
  
  (二)设立无锡市港务管理局(在无锡市交通局增挂牌子),在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范围的港口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
  
  1.根据市港口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港口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港口管理制度,对港口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2.负责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具体管理。组织港口建设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3.核发港口行政管理的票证、票据,负责港口所有规费的征收和管理。
  
  4.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搬运装卸业户、港口服务、水运辅助服务的开业、停业、年度验审及港口企业经营资质的评定。
  
  5.负责港口有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及统计管理工作。
  
  (三)设立江阴市港务管理处,行政隶属江阴市,业务上接受无锡市港务管理局领导,并根据无锡市港务管理局的授权,对辖区内的港口和港口企业进行港务管理。其主要职能:
  
  1.负责对港口企业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负责港口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3.负责登记港口企业的设立。
  
  4.负责代征收有关港口的国家行政性规费,并将规费上缴无锡市财政局专户管理。
  
  5.负责由无锡市港务管理局授权的其它管理事项。
  
  三、港口企业的管理
  
  港口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并实行政企分开,港口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港口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鼓励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整合优化港口资源,以多种形式推进企业资产重组联合,并做强做大,加快港口事业的发展。
  
  四、港口配套服务单位的体制
  
  江阴港下放后,原为港口服务的有关部门,如长江引航中心、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长江航运公安局等在江阴港都设有派出机构,其体制及设置问题目前仍按照国发办[2001]9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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