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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房[2002]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9-13
【实施时间】 2002-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近一段时期城市房屋拆迁上访比较集中,群体上访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城市建设,给社会增加了一些不安定因素。为了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同时要按照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建房〔2002〕106号)的要求,明确并公布当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市、县出台的实施细则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要报省建设厅备案。在实施细则和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公布之前,不得再批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
  
  二、市、县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审核和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拆迁方案中安置地点、补偿安置标准不明确,补偿标准不按照市、县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要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等需要执行特殊政策的,其照顾部分应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承担,不得降低对被拆迁居民的补偿标准。通过土地储备中心政府公开招标拍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由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拆迁人。确需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房屋拆迁人的,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
  
  四、房屋拆迁人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落实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五、各地近期内要集中一段时间,对近两年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投诉比较集中、矛盾突出的在拆和已拆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依法发放,房屋拆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县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拆迁项目,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限期纠正,督促拆迁人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排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省建设厅、省法制办、省信访局三部门将于10月份对部分拆迁矛盾突出的市、县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上报省委、省政
府并通报全省。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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