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09-13
【实施时间】 2002-09-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三)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表》后,按名牌产品条件进行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专业评审组分别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分别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名推委审核。市名牌办将审核后的建议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市名推委审议、认定。
  
  (六)市名推委认定杭州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同意。
  
  (七)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的年份。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列入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作为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管理
  
  (一)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二)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
  
  凡发现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冒用质量标志条款予以处罚。
  
  (三)对已经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称号,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名推委应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作出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处理。
  
  (四)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者,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
  
  (五)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同时,自觉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97年6月发布的《杭州名牌产品推荐办法》(杭政办发(1997)50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