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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02]372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三)研究、讨论并确定审查意见;
  
  (四)向参加审查会的成员解释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所提供技术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提出比现行技术标准更严格的有效控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技术措施。
  
  (二)超限设计可行性报告,必须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和程度。并要对所采用的结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要有建筑平面、竖向布置及造型,结构布置、受力体系、结构材料、工期、造价、地震作用、抗震能力、必要的计算结果等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的比较;确定结构抗震的薄弱部位和薄弱程度,提出加强结构整体抗震能力的有效措施和抗震对策。
  
  (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和地质勘察报告,应当包含土的动力特性参数、地基、桩基的承载力、剪切波速测试和必要的地面脉动测试,以及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地震动参数。
  
  对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场地,应当有相应的液化判别、边坡稳定评价、软土震陷估计、断裂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
  
  (四)结构设计计算书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含楼层自由度、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结构抗震等级、输入地震波的确定和峰值加速度等),输出结果(结构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和总地震作用)。分层的结构重力和地震作用,扭转作用参数,墙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构件的轴压比和剪压比控制值和最大、最小配筋率,以及超限信息等。施工图阶段要有关键楼层的主要构件的配筋,要有不同程序的计算结果分析比较(包括与时程分析结果的比较)等。
  
  (五)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结构抗震等级等内容。
  
  (六)参照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工程资料和计算机程序软件的,要有国外同类建筑结构情况的对比分析,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及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专家组对工程项目的评价和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评。对设防标准、建筑体型、结构选型、基础设计、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作全面评价;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和经济合理性等问题,以及不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问题,应在审查会上提出,与设计人员共同讨论,研究解决办法。主要问题写入书面审查意见;
  
  (三)建议。对设计深度和计算、构造不合理、存在疑问的工程项目,应提出补充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抗震设防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抗震设计,并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果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抗震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理,其竣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盖章。
  
  第十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应及时建立审查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三)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
  
  (四)缩小的建筑主要平、立、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平面图;
  
  (五)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六)施工图设计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七)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证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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