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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87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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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 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组(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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