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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46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务院决定2003年在全国进行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二、充分认识第三产业普查的重要意义。自1993年首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以来,我省第三产业的总量和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认真搞好第三产业普查,查清我省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对于研究制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优化第三产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普查,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我省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于今年年底前相应成立由一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的普查工作。各级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普查工作。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落实好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精神,这次普查所需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决不能因为普查经费的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执行统计法规,依法进行普查。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办发[1998]7号文件,在全省开展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检查的通知》(闽委办[1998]29号)精神,依法进行普查,确保普查质量。各调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干扰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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