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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2
【实施时间】 2002-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无锡市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关于无锡市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无锡市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2002年9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坚决制止乱收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制订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企业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全市凡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都在发放范围之内。经贸委负责授权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属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外经局负责外资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无锡工商局注册处负责新开办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个私协会负责已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主动申领《企业交费登记卡》。
  
  二、收费部门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由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按照交费登记卡所列项目认真填写,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由政府指定的代收部门在代收规费时,也要按规定在交费登记卡上登记。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并保管好《企业交费登记卡》,在交纳规费时应主动把《企业交费登记卡》交由收费部门登记。
  
  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市物价局、财政局对全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进行清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市公示的涉及企业收费范围内,以市(县)为单位统一公示,确保公示的项目、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是实施企业交费登记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和指导企业交费登记卡管理工作。
  
  (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负责市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交费登记卡的管理,江阴、宜兴负责辖区内交费登记卡的管理,各区负责辖区内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交费登记卡的管理。各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下企业听取意见,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登记卡发放后,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选择30家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企业交费监督监测点,跟踪监测收费情况。各市(县)、区也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定点联系,及时掌握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五、政府各收费部门要严格自律,规范收费,定期进行自查自纠。企业如发现有拒绝登记,故意刁难,不按规定收费的,应及时举报。市物价局举报电话为12358,市监察局举报电话为2700271。对举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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