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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园林发[2002]1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劳动人事局、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的关键时期,改善人们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绿化美化城市景观,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园林绿化部门的重要任务。我市已提出在2007年整体进入山水园林城市的目标,各区县(自治县、市)正在积极开展创建山水园林城区(市、镇)的工作。但目前从我市园林队伍及社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素质来看,整体水平参差不齐,新从业人员多,初、中、高级技工比例失调,不能适应园林事业发展的要求。为了贯彻全国职教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在园林行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钻研业务、精通技术的良好风气,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山水园林城市的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及在园林绿化行业逐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单位培训鉴定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园林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渝府[2000]101号文)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园林单位职工技能培训鉴定制度,要把职工培训作为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园林绿化单位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列入经营管理者考核目标。对在岗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对新招、转岗的职工先培训、后上岗,有针对性地进行新设备、新工艺培训;有计划地采取短训、轮训和送培等方式,逐年提高园林技工的业务水平和技能,形成畅通的园林绿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一一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鉴定渠道,逐步建立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带头人的园林绿化技术工人队伍,以适应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需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其中用于技能型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应不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数的60%,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的单位,还应提高投入经费比例。
  
  二、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用园林绿化从业人员时,应遵循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已录用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分期分批组织培训,限期达到本岗位技能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从2003年起,市园林局将在局属单位和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企业资质年审和园林式单位创建工作中试点,将从业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纳入年审和达标项目之中,积累经验,加以推广。
  
  三、园林绿化从业人员培训鉴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
  
  (一)现有培训鉴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
  
  1、育苗工;
  
  2、花卉工;
  
  3、绿化工;
  
  4、植保工;
  
  5、盆景工;
  
  6、假山工;
  
  7、动物饲养工;
  
  8、插花艺术。
  
  以上工种鉴定等级均为初级职业资格、中级职业资格和高级职业资格。
  
  (二)新增的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工种)
  
  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员;
  
  2、园林绿化工程质检员;
  
  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员;
  
  4、园林绿化工程制图员;
  
  5、园林绿化工程预决算员;
  
  6、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
  
  四、培训鉴定组织机构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对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重庆市园林绿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经原重庆市劳动局1996年批准成立)和“重庆市园林绿化综合职业教育培训鉴定中心”(经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批准成立)受市园林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规定,具体负责重庆市园林绿化初、中级、高级人才的培训鉴定工作。培训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建立园林绿化单位职工培训鉴定工作激励机制
  
  各单位应把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内部人员合理配置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加快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改进工资结构,工资水平,使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绩效挂钩,向工作一线职工倾斜。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1号)要求,提高高级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建立技能人才津贴制度。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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