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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09-12
【实施时间】 2002-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中心城市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力争两年内在大中城市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超市,建立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营区和销售专柜,并逐步向中小城市和中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延伸。到2005年,全省142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展农产品速检速验工作,并从中心城市逐步扩大到县级农贸市场。
  
  (二)省、地(市)、县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1.加强国家级和省部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优势。国家级和省部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主要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毒害残留、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及安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进行仲裁检验和重点产品监督抽查。重点建设15家机构,要明确各机构职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检验方式采用国际通用的检测标准模式,统一检测标准、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涉及到有关交叉检验检测项目时,以各检验机构职能分工所承担的检验检测范围为主。
  
  2.地(市)、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环保部门、粮食部门和农垦系统、森工系统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自成体系,有比较完善的省、地(市)、县三级机构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和体系建设优势,盘活存量,实现优势互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的规划原则加大投入力度,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实际情况,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达到所在地区涉及农产品品质和安全所有参数均能检验检测。
  
  (三)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体系建设。根据“政府规划、多方兴办、市场运作、鼓励竞争、推进联合”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将我省不应隶属于部门、属中介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步推向市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各机构的专业特点和布局进行整合。同时,开放检验检测服务贸易市场,与国际惯例和一流检验检测机构接轨,增加检验检测的权威性。
  
  (四)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满足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贸易的需求,参考我省农产品主要进出口国的国家标准,按照其参数要求,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体系建设依托现有的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布局进行,重点加强口岸城市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五、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两个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由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农垦、畜牧、粮食、林业、森工、烟草、环保、水利、财政、计划、科技、经贸、外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卫生、药监、供销、物价、乡企等部门参加的“两个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联检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检制度重点协调各部门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简化检验检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在资金投入、政策扶持上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宽松良好的环境。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政绩考核内容,从上到下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两个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大改革力度,多方筹措资金,尽可能增加经费投入。“两个体系”建设最终要实现市场化运作,要积极鼓励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深化改革,逐步走向企业化、中介化。要积极鼓励和实现国际、国内农产品质量评定方式的互认,动员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个体私营企业加大对“两个体系”建设的投入,实行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快“两个体系”建设步伐。
  
  
20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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