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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1993-11-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管理和严格批准权限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
  
  剧毒物品管理和严格批准权限的通知
  
  (1993年11月18日深公(治)字[1993]93号)

  
  各公安分局、厂矿企事业公安处、分局:
  
  最近,有些分局和单位来人来电询问,公安分局、厂矿企业事业公安处、分局、公安保卫科是否具有批准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作业许可证等“七证”的权限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并请示省公安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管理“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广东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对剧毒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88)粤公治字474号)规定,由工厂、经营、储存单位或用户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发给有关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作业等许可证件。各分局、企事业公安机构不应办理这类物品的所有证件。
  
  二、为严格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省物资局[1993]0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61号文件精神,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经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或《剧毒物品作业证》才准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从事上述物品的作业。
  
  三、凡在我市开办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各类国营、集体、合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个体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登记。经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贮存、使用安全条件进行检查,认定合格、签署意见后,到市公安局治安处办理《爆炸物品贮存许可证》、《剧毒物品贮存许可证》、《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爆破器材和剧毒物品购买手续,各公安分局、派出所要严格把关,各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供应部门不能非法销售。
  
  四、从外省调进民用爆破器材,需凭国内贸易部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办公室签证的合同和分配单,运抵目的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购买、运输证。
  
  剧毒物品毒性极强,经营和管理都要加强,经营单位仍应严格控制,未经省公安厅、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经营。
  
  五、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作业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段废止)注(注此段原文为:市公安局拟于九三年十二月份对本市(含宝安、龙岗区)的爆炸、剧毒物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普查,请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各厂矿公安处、分局、公安保卫科接此通知后,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爆炸、剧毒物品的销售、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等情况先进行自查,对违章、违纪现象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认真整改,确保安全。)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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