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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积极采取措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依托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全省艾滋病诊疗指导中心。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各市要指定至少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对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要采取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服刑罪犯、劳教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要积极给予治疗。继续加强对性病诊疗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艾滋病性病诊疗机构,并严格依法审批和管理。坚决取缔非法行医,依法管理医疗广告。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 (七)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艾滋病性病防治科技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艾滋病防治技术。加强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大力推进医教研结合,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联合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快安全输血、临床治疗、药物开发、疫苗研制的应用基础研究及成果转化,省有关部门要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列入重点科研项目,在经费、人才、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切实提高我省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能力,探索建立艾滋病流行病学分析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五、考核与评价 通过自查、抽查、终期考评等办法,对《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目标的贯彻实施,并及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目标考核与评价的具体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要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