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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2002-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2、加大用地、用电的支持力度。市级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所需耕地计划指标,土地管理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列入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市单列向省里申报立项。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用地的级差地租扣除规定的相关税费后,经批准可予以全额先缴后返。
  
  列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性用电,其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
  
  3、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把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信贷扶持重点,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对部分信誉好的加工企业,应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或根据企业主办银行的契约,对其核定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贷款,以解决企业在合同收购、运贮和加工过程中的资金困难。自营出口企业产品出口取得信用证后,金融机构要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组建形式多样的信贷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4、提供有关税收优惠。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加工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初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农产品的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扣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5、支持农产品运销。农产品加工企业运输市政府已明确的本市农产品,可享受“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凭核发的有效通行证在我市范围内的公路免费通行。
  
  6、支持出口创汇。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要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凭出口退税证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贴息。鼓励现有外贸企业与农业生产企业联合,加快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企业。
  
  7、鼓励加工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凡农产品加工企业直接在本市开发建立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为本市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基地项目时,予以优先安排。
  
  8、提供技术和农产品质量标准、信息服务。农业技术部门要培育、引进、推广适合加工专用的农产品品种,加强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协作,承担起培训农民、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等职能。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农产品加工技术服务组织,为加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质量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员工岗位培训等服务。质检部门要及时为加工企业提供国内外最新农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信息;为加工农产品的质量控制提供快捷、优惠服务;为建立企业质量、计量保证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四、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加工企业通过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利益联结形式,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订单农业风险基金制度,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规范订单文本,做好合同的鉴证、公证等服务工作。加强对《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守法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的契约观念,提高订单农业的履约率。
  
  按照“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规范行为、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托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把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加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种养大户组织起来,组建农产品专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开发、标准实施、市场营销、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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