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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按本意见的调整标准所确定的定比例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补贴。各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预算外收入首先补足正常经费,其余部分用于事业发展。 (三)此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未聘人员经费按照《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青政办[2001]142号)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聘人员递减后的基本工资及辞职补助金三年内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列支,不安排公用经费;准公益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经费在省财政已拨付经费中调剂解决。 (四)事业单位改制后,离退休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原规定执行,改革后国家政策性增资及新增离退休人员经费按此办法规定的补贴比例给予补助并计入财政补助基数。 (五)今后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新增加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鼓励实行聘用合同制。对于编内实行聘用制人员,省财政按省本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核定人员工资,公用经费随单位标准核定;对于超编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省财政不安排任何经费。 (六)地质矿产、核工业和有色地质矿产勘察单位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下划的事业费包干基数内进行支出结构的调整。 (七)省级医疗事业单位纳入全国医药改革试点,另行制定经费管理改革办法。 五、附则 各州(地、市)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改革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