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自治区和四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四)自治区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年度审计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 (五)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四市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不得超过两家。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为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业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各级地方政府应当从国家和全区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机构调整中,要注重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注意严肃纪律,要坚决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