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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建管字[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2
【实施时间】 2002-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管理局首问负责制》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济政发〔2002〕17号文件,认真落实《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济南市招商引资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济南市建筑管理局首问负责制》,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2002年9月12日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工作全面“提速”,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对办事人询问的事项回答和解决的责任规定。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单位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它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济南市建管局机关及所属代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局机关及局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处室、本部门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处室及部门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接待到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办事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承担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1、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属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属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处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有关责任人因外出、开会、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书面记录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留言等内容,负责转交相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处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机关或本局系统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向办事人告知相关职能处室或部门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的业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应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为办事人提供服务,详细解答办事人咨询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不属于本窗口办理的业务,应积极、主动地引导办事人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尽量避免办事人无效往返。
  
  6、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六条 各级领导要注意树立典型,对模范遵守首问责任制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属实,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2、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转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屡次违犯首问责任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第八条 实施首问责任制同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由局监察室负责,局分管领导负总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办事指南: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接待、外经、档案、信访、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 负责人:王世彪 房间号:204 电 话:6401898
  
  (二)法规处负责法规、规定的起草和审查;行政执法监督和复议;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企业改制。
  
  负责人:陈鲁林房间号:211电话:6401920
  
  (三)建筑市场管理处 指导、协调建筑市场管理及建管监察支队的工作;科技、职工教育;装饰、装修管理。 负责人:王建森 房间号:112 电 话:6401909
  
  (四)建筑工程管理处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统计、工程竣工备案;项目经理管理和培训。 负责人:刘洪德 房间号:108 电 话:64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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